关于调整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日期:2016-11-15    浏览次数2173
园区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苏园公积金〔2016〕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50号)要求,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9号),结合园区实际,现就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一)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二)调整可贷额度计算公式,甲类计划和乙类计划参保人员贷款额度均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后,由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   个人可贷额度1=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缴费基数×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期限(年)   个人可贷额度2=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6(倍);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三)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30万元。   二、暂停受理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增量公转商)业务。   三、在执行日前已办理网签合同,或已签订认购协议且已支付部分房款购买预售房源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10月4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六年十月四日